2005/2/21更新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保健營養、食品營養科、系或食品營養系營養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人體)生理學、營養學及實驗、生物化學、膳食療養及實驗、生命期營養、膳食計畫(膳食設計)及實驗、大量食物製備(團體膳食管理或餐飲管理或膳食設計與管理技術)及實驗、公共衛生營養(社區營養)、臨床營養、營養評估、應用病理(臨床病理或病理學)、營養生化(營養化學)或食品衛生與安全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科目至多採計三學分,並經與前款相同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有證明文件者。前項實習認定標準如附件。如畢業系科規定不符第一款,請以第二款學分採認規定辦理。
(以上內容引自 考選部網站 FAQ諮詢 / 專技人員高普特考 http://www.moex.gov.tw/ct.asp?xItem=6211&ctNode=1424,對於引用有不同意見或看法,歡迎與我們聯繫反應,我們將會立即處理或與您聯繫。聯絡信箱 editor@funhit.com.tw,樂活營養師感謝您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