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速收購太陽光電等再生能源發電,經濟部與台電紛紛修正相關辦法,朝便民方向努力,不過,學界認為,像是太陽光電與風力等再生能源發電,受限天候與電力貯存技術影響,並不可靠,因此占供電比例不宜過高,最好在一成與一成五左右,否則恐衍生限電問題。
台綜院院長吳再益指出,再生能源像是太陽光電、風力是老天所賜,在石化能源有限下,具有一定替代功能,有其發展必要,不過,在發展時,也須注意其占發電比例不能太高,因為不論是太陽能或是風力都會受到天候影響,太陽光電陰雨天與夜晚都不能發電,風力發電機組也會受到風力強弱影響。
吳再益表示,由於再生能源不穩定,台電必須肩負起穩定電力需求,建置一定傳統電廠,進行調度,充份供應電力,因此,再生能源電力不宜超過全台電力裝置容量一成五,而供應的電力則不宜超過一成至一成五間。
為了加速收購民間再生能源電力,台電與經濟部除縮短審查作業流程,對於收購再生能源需所用的特殊電表部分,台電也打算吸收部分費用。
台電指出,一般市面所販售的雙向計量電子式電表功能較少,規格未達電力公司要求,如電表最高工作溫度需達攝氏七十度,一般市面電表最高工作溫度僅攝氏五十至五十五度,且未經任何單位進行型式認證,故成本較低。
不過,對於外界認為,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向台電租用電表的租金過高問題,台電內部檢討,初步擬訂將量測記錄等部分功能的成本轉由台電吸收,因此相關租金可望調降,並溯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實施日起算。
對於再生能源發展,台電表示,將積極協助政府推動。不過,內部人員也不諱言,現階段無論從技術面或經濟面來看,再生能源都不是能源選擇問題的最終解決方案,尤其台灣因地理及天然條件的限制,屬獨立電網系統,無法像歐美大陸國家可以有不同的電網系統相互支援,所以在台灣發展再生能源的效果相對較差,每開發一瓩的再生能源電能,仍然需要開發等同的傳統電能做為備用電源,才能確保天候不佳時仍有可靠的電力供應。
舉例說明,台電規畫擴建更新的深澳火力電廠預計設置兩部燃煤機組,總裝置容量一百六十萬瓩,預估每年發電量約可達一百億度。如果以風力發電來替代,相同的裝置容量的話,需要裝設二千瓩的風力機八百台,但是,這八百台風力機的年發電量僅有約四十九億度,要達到相同的風力發電量一百億度,則需要裝設二千瓩的風力機一千六百台。
如果以太陽光電來替代,相同的裝置容量一百六十萬瓩,需要大約二千公頃的土地,但是年發電量僅有約二十億度,要達到相同的年發電量一百億度,則需要約一萬公頃的土地面積,相當於四百個中正紀念堂基地面積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