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雪彗、崔慈悌/台北報導】
消費券決擴大適用範圍!經建會主委陳添枝昨(20)日在行政院會後宣布,民眾所有購買貨物與勞務行為都可以使用消費券,只要商家願意收,沒有營業登記的商家也可收取消費券,但不能向金融機構兌換現金,必須再做二度消費,如此一來可望產生加乘消費效果。
馬英九總統昨天也為消費券措施背書,強調消費券是救急措施,是非常時期的非常手段,不是社會福利,所以不排富。他說,景氣想要一下子恢復不可能,但至少不要傷到筋骨。
馬英九表示,目前經濟正值非常時期,要用非常手段「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保羅‧克魯曼(Paul Krugman)也說,應該用財政政策擴大內需、增加公共支出來救經濟,這就是政府現在做的」。
根據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的消費券發放方案,全國設有戶籍國民每人發放新台幣3600元消費券,面額分為500元6張、200元3張,每人發放9張。預估明年3、4月才會最後發放完畢,使用期限到98年9月30日止;內政部初步以11月30日戶籍登記資料,作為出生與死亡發放分界點,並希望由郵局發放。
經過輿情反映後,陳添枝昨天宣布消費券擴大使用範圍,原限於有營業登記商家才能收取,行政院昨天最新決定是以興利為政策最高原則,民眾所有購買貨物或勞務行為都能使用消費券,不論KTV、旅館、高鐵、彩券行、計程車、攤販、銀樓等場所,只要商家願意收取都可使用消費券,甚至按摩、醫療美容也可以。
但醫院是治療不是消費行為,也有健保支付,醫院沒有營業登記,未來無法兌換成現金,原則上不可以使用。
陳添枝強調,消費券不能用於儲值,不能在網路上收購、販售、不能拿去換禮券,兌換現金商業行為,都不允許,都會被處罰,初步規劃罰同倍或3倍金額,而發放對象遊民可以領取,外籍配偶新移民高達28萬人,日內討論是否納入,下週一拍板。
消費券兌領以已辦理營業登記營業人為限;營業人在消費券背面載明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後,就可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兌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