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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嬰兒 將可器捐  / 2012.09.25

台灣新生報/記者 黃子倫

衛生署昨(二十四)日表示,最快十月開放腦死嬰兒可以捐贈器官,將修正現行的腦死判定準則,擴大腦死判定適用年齡。

現行「三歲以下不判腦死」腦死判定準則,讓許多等待器官捐贈的病童,因等不到救命機會而早逝。衛生署醫事處科長呂念慈表示,修正後的腦死判定準則,將由現 行的三歲以上降至「足月出生(滿三十七周孕期)」。未來不幸深度昏迷、腦部結構損壞的嬰兒,只要經兩位兒科專科醫師判定腦死,就能器捐救其他的病童。

呂念慈提到,國內嬰幼兒等待器官移植者,以心臟、小腸移植最為危急,但過去只能以專案申請,臨床常見還沒等到器官就過世的憾事。為此,在兼顧醫學實證與醫 學倫理下,衛生署決定增列「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法規,將三歲以下的腦死判定程序法制化,增加器官捐贈來源,使三歲以下等待移植的病童有獲得捐 贈器官的機會。呂念慈強調,歐美國家已有類似做法,以美國為例,腦死判定適用年齡也降至未滿一歲嬰兒。未來政策推行後,將能造福更多嬰兒。只要預告七天期 內,外界沒有意見,新準則最快十月就能上路。

另衛生署醫事處將至十月起正式受理申請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未來醫療機構於周產期的醫療與助產過程中,因不可避免的機率,致孕產婦或胎兒、新生兒產生不良結果的爭議事件,可依傷殘程度由政府提供最高兩百萬的救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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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參考引用 台灣新生報/記者  黃子倫 http://61.222.185.194/?FID=10&CID=166254,對於引用有不同意見或看法,歡迎與我們聯繫反應,我們將會立即處理或與您聯繫。聯絡信箱 editor@funhit.com.tw,樂活營養師感謝您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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