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等器官的幼兒有機會了!為增加幼兒器官捐贈機會,衛生署公告放寬幼兒腦死判定適用年齡,未來足月生產的新生兒到三歲以下孩童,經由兩位小兒專科醫師判斷,只要符合標準就能判定腦死,可望增加幼童的器捐來源,尤其是心臟、小腸部位。
腦死判定適用年齡原為三歲以上,如三歲以下幼童腦死判定須送衛生署專案審查,願送審的醫師不多,讓不少家屬想捐小孩器官卻無法可捐,需移植器官的嬰幼兒則等不到體型適合的器捐者。
衛生署醫事處科長呂念慈指出,未來懷孕滿三十七周、足月生產的新生兒可由兩位小兒專科醫師執行腦死判定,一歲到三歲以下兩次判定須間隔十二小時,一歲以下間隔須廿四小時;早產兒因器官發育不成熟,不宜判定腦死。
根據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統計,國內未滿三歲以下有十九個幼童在等待器官、三歲至六歲以下有十一個在苦等,多數為肝臟。
「一位一歲小朋友等不到心臟,爸媽只能眼睜睜看他過世!」台大醫院心臟外科主任陳益祥表示,心臟不像肝臟,大人可部分移植,三歲以下幼兒要移植心 臟,只能等六、七歲小孩器捐,也須先衡量心臟大小是否「放得進去」。如果不合、只能繼續苦等,「院內至少有兩個以上兩歲以下孩子苦等心臟,如沒放寬規定, 醫師能幫什麼忙?」
台灣兒科醫學會副祕書長葉樹人說,皮膚、眼角膜、肝臟可等成人捐贈,但幼兒心臟、小腸非常需要合適大小器捐者,放寬腦死判斷年齡,可增加許多小小孩存活機會。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表示,以前沒有法源依據,醫師不敢擅自判三歲腦死,六歲以下捐贈者本來就極少,導致很多父母有大愛,想要捐贈也辦法,另外苦等肝臟的小孩父母,也可考慮自己活體肝臟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