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施行新規定,乳含量達50%以上的乳品,才可以宣稱「調味乳」、「保久調味乳」、「乳飲品」、或「保久乳飲品」。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民國92年訂定「鮮乳與保久乳品名及標示原則」,擴充規範項目並更改名稱,今天發布「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凡符合定義市售包裝乳製品,均須依規定內容標示。
食藥署指出,市售包裝的鮮乳產品,也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鮮乳標章,這次修改規定,特別針對鮮乳以外、可供直接飲用的液態產品,乳含量須達50%以上,才能在品名或外包裝標示或宣稱「調味乳」、「保久調味乳」、「乳飲品」、或「保久乳飲品」等字樣。
至於沖泡後飲用的調製乳粉產品,新規定要求乳粉含量須達50%以上,且品名應為「調製乳粉」或於產品外包裝顯著標示「調製乳粉」字樣,並應顯著標示乳粉含量百分比。
另外,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必須辦理查驗登記許可,才能製造銷售,食品藥物管理物另有規定。不屬於這次乳品標示規範的對象。
食藥署今天也公布許可在案的嬰兒奶粉202件,民國102年度檢驗全數合格,檢驗項目包括:衛生安全(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腸毒素、沙門氏菌、仙人掌桿菌、阪崎腸桿菌、黃麴毒素M1、鉛)、營養標示符合性(鈣、磷及鈣磷比)、三聚氰胺及DEHP等9項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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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參考引用 中央社/記者 陳清芳 http://www.cna.com.tw/news/ahel/201402190484-1.aspx,對於引用有不同意見或看法,歡迎與我們聯繫反應,我們將會立即處理或與您聯繫。聯絡信箱 editor@funhit.com.tw,樂活營養師感謝您的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