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今天公告,今年7月1日以後製造的包裝果蔬汁飲料,應如實標示原汁含有率,誇大不實者,將遭到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這次公告重點是果蔬汁總含量達10%以上者才能用果蔬汁為品名,而且標示原汁含有率及種類;未達10%者應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10%」,或直接標示原汁含有率;未含果蔬汁者也要清楚標示「無果蔬汁」。
依據新修正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標示不完整的包裝飲料罰責是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違規產品如果不能在限期內回收改正,不僅產品沒入銷毀,業者還會面臨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也提供問答集解答業界的疑問,例如:果凍、糖果、口香糖、錠狀、粉狀食品、以果汁直接發酵製成的果醋、醃製加工果實製成的烏梅汁、酸梅,不適用包裝果汁飲料標示規定,果汁牛奶另依「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規定辦理;但是乳酸飲料、果蔬蜜豆奶等飲品仍屬包裝飲料,必須依這項公告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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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參考引用 中央社/記者 陳清芳 http://www.cna.com.tw/news/ahel/201403040110-1.aspx,對於引用有不同意見或看法,歡迎與我們聯繫反應,我們將會立即處理或與您聯繫。聯絡信箱 editor@funhit.com.tw,樂活營養師感謝您的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