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今天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凡含有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過敏原的包裝食品,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須標成分警語。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出,警語資訊應載明「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以利特殊過敏體質的消費者可依個人需求選購產品。
食藥署表示,業者可把握緩衝期更改食品包裝,104年7月1日以後製造的食品,如含過敏原卻未標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完整標示規定,一經查獲,業者將面臨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產品回收改正前不得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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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參考引用 中央社/記者 陳清芳 http://www.cna.com.tw/news/ahel/201403070189-1.aspx,對於引用有不同意見或看法,歡迎與我們聯繫反應,我們將會立即處理或與您聯繫。聯絡信箱 editor@funhit.com.tw,樂活營養師感謝您的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