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FDA(以下簡稱食藥署)對於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舉出常見但不正確的4種型態:
1. 標示誤導-非規範之原料卻標示「基因改造」或「非基因改造」之食品者。
2. 應標示而未標示-黃豆與玉米類製品,在產品包裝上未具有任何「基因改造」相關字樣,經檢驗屬基因改造食品者。
3. 標示錯誤-黃豆與玉米類製品,在產品包裝上具有「非基因改造」字樣,經檢驗屬基因改造食品者。
4. 標示不完全正確-黃豆與玉米類製品在產品包裝上標示與事實不符、具有優劣比較意涵與一般口語化字樣等,常見情況與事實不符之標示如「非基因黃豆」、「非基因玉米」等(黃豆與玉米皆具有基因)、具有優劣比較字眼如「非基因改良」、口語化標示如「非轉換基因」、「非基因重組」等。
第1種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可處新台幣4-400萬罰金,第2、3種者依違反第22條可處新台幣3-300萬罰金,第4種標示不完全正確者,予以輔導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