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目前市售「一次使用之塑膠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產品,應依規定完整標示八大項目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包括:
(1)品名
(2)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3)淨重、容量或數量
(4)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5)原產地(國)
(6)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7)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未依規定標示者,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及第47條第7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衛生局呼籲食品容器具製造及販售業者務必遵守相關法規。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消費者及餐飲業者,購買或選用塑膠食品器具及餐具時,應選擇具有完整商品標示之產品,並在使用前確認產品所標明之材質、耐熱度或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再進行食物的盛裝、加熱或保存,正確使用塑膠類食品容器具,才能確保衛生安全。衛生局也將持續進行監測管理,並輔導業者正確使用食品容器具。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79。以上稽查結果,可上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http://consumer.fda.gov.tw/或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