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俊偉/台北報導】
打著「有機」名號的農產品,卅一日(年初六)起若未經認證銷售,將依《農產品驗證管理法》開罰;宣稱有機卻未經驗證者,最高可罰三十萬元;未經驗證但冒用標章者,最高甚至可罰一百萬元。農委會提醒民眾,購買有機農產品務必認明相關標章。
農委會農糧署副署長蔡精強指出,《農產品驗證管理法》前年一月卅一日生效,如今兩年緩衝期屆滿,包括國產和進口農產品和加工品,只要打著「有機」名號,統統必須經過認證,違法者年初六起正式開罰。
他說,認證由農委會委託全國認證基金會辦理,目前依規定取得認證資格的機構有五家,包括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MOA)、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TOAF)、中華有機農業協會(COAA)和台灣省有機農業生產協會(TOPA),中央畜產會則是有機畜產品驗證機構。
農糧署說,國產市售有機農產品也必須依規定使用CAS標章,進口有機農產品不僅須向農委會申請有機標示同意文件,也應依規定標示和使用輸出國驗證標章。
蔡精強補充,有機農產品若是卅一日前製造者,仍可販售無須下架,但若冒用有機農產品標章和違規使用化學用品,仍列查處對象。
市面上有不少打著有機名號的農產品,但依農糧署統計,目前國內受輔導種植有機農產品的面積僅二三八○公頃,占全體栽種面積不到千分之三,其中以稻米最多,其次是蔬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