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美是人的天性,使得化粧品業蓬勃發展了數個世紀,在注入生技先進技術後,許多誇大的化粧品廣告更是令人聞之雀躍,產生難以抗拒購買的衝動。
為了使消費者在選購化粧品時,能獲得正確且足夠的消費資訊,衛生署彙整了近年來相關的化粧品行銷及消費案例,提由衛生署化粧品專家委員會討論,並於98年1月22日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以供廠商有所依循參考,並避免可能產生的消費糾紛。
廣告之目的在於誘人消費,因而常見過度吹捧產品的情形,為維護消費權益,衛生署規定化粧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誇大不實或宣稱療效,為使化粧品業者有所依詢及讓民眾清楚辨識,衛生署亦明確規範「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內容(詳見衛生署網站http://www.doh.gov.tw),如有違反,將可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標示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廣告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鍰。
化粧品不適當宣稱詞句包括:
誇大不實者:
1. 宣稱之內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具有特定效用或性能者。
2. 所使用之化粧品品名,易使消費者誤認其具有特定效能,或與特定成分之效能有一定的關係者。
3. 宣稱之內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具有一定的成分、含量或製法者。
4. 宣稱之內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或其成分之原產地(國)、製造者、產地或來源等者。
5. 廣告宣稱該化粧品具有一定之品質或信譽,易使消費者誤認該產品之衛生、安全、效能性符合市場標準或經專業機構之保證者。
6. 宣稱對於化粧品的保證內容,但於現有科學驗證或實際使用上均無法完整實現,或與保證內容仍有相當程度的差距者。
涉及療效者:
宣稱的內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的效用具有醫療效果,或使人誤認是專門使用在特定疾病,或暗示該化粧品添加某成分而具有藥理之錯誤認知。
衛生署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不法化粧品外,同時也歡迎民眾協同監督檢舉非法,向檢舉不法藥物專用電子信箱: drug@doh.gov.tw及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25-748檢舉及諮詢。
(以上內容參考引用 行政院衛生署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382&now_fod_list_no=10476&level_no=2&doc_no=70486,對於引用有不同意見或看法,歡迎與我們聯繫反應,我們將會立即處理或與您聯繫。聯絡信箱 editor@funhit.com.tw,樂活營養師感謝您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