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姓業者以韓劇「大長今」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並指定用於醬油、蜂王漿等數十種食用商品,智慧財產局不准其註冊,引發商標註冊的爭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著名商標的保護,不限於國內註冊,大長今迄今雖未在我國註冊,但唐姓業者以此為商標,仍不足為取,判決唐姓業者敗訴確定。
民國93年8月間,唐姓業者以大長今為商標,向智慧局提出申請註冊,但智慧局認為,大長今為韓國MBC電視公司的著名商標,唐姓業者以此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恐怕會導致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因此核定駁回唐姓業者的申請。
唐某向行政法院主張,智慧局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證明韓國MBC電視台已在台灣先行登記,並合法取得大長今商標的所有權,而韓劇大長今雖與她所申請的商標文字同名,但一是戲劇、一是食用商品,性質相去甚遠,那會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認為,智慧局擅自擴張混淆誤認的解釋。
不過唐某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一、二審都敗訴,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時明確指出,商標法明文規定,著名商標的保護,超出註冊制度,不限於在國內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