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國人「食」的安全衛生,行政院衛生署日前公告「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即從明(99)年元月1日起,散裝食品必須標示品名和原產地,廠商以及銷售商家如未按規定辦理,一經查獲將會被罰新台幣3萬到15萬元的罰款。
衛生署食品衛生處指出,明年元月1日開始,凡是具有公司登記或者是商業登記的食品業者,在販售零食、南北貨、加工熟食等散裝食品的同時,可以用卡片、標籤或是標示牌,以懸掛、立牌或者是插牌、黏貼等方式,顯著標示散裝食品的品名以及原產地。
食品衛生處同時表示,黑心食品等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消費者往往根據原產地訊息,來判定食品價格與品質,才決定購買與否,但也有食品產地造假,欺騙消費者。
因此,衛生署推動散裝食品標示,協助消費者避免買到來路不明的黑心食品,以維護國人的健康。